第一条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陕办字〔2018〕98号)和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延安市机构改革方案》(延市字〔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省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草拟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并监督执行;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研究拟定行业管理办法、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市区园林绿化、道路桥梁隧涵等市政设施、人造景观、公园广场、公共照明、生活垃圾处理、内涝防治、节水、排水、液化气供应、集中供热、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数字化城市管理等工作及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报批、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公厕、建筑垃圾处理、公共供水、污水处理、燃气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依法行使全市城市管理执法职责,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六)承担由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水务、民政、交警等部门划入的有关城市管理执法督察职责。
(七)负责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八)负责对跨区域或重大复杂城市管理违法违规案件的协调、督办和查处。
(九)负责市区内在道路、桥梁、灯杆等城市市政设施上设置小型户外广告权的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十)负责市区内绿化补偿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等费用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各县区及延安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泥湾开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二)负责市区城市管理应急响应工作。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政秘科(党委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党政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组织协调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协调机关科室、基层单位及各县区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起草、宣传、新闻发布、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系统单位目标责任落实和工作效能督察;负责机关和系统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社会保障、劳动保护、社会福利、人事档案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系统人员信息管理、统计等工作;拟定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施施;负责系统人员的职称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关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监督科。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拟定城市管理执法考核办法和评价细则;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执法等法律法规文书的审核会签工作;负责对各县区及延安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泥湾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系统普法宣传、法制培训工作;负责组织部署全市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负责跨区域城市管理执法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办;负责本系统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初审及执法证件的申报;指导本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应诉的组织工作。
(四)计划和项目管理科。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系统建设项目计划申报、报表编制、进度督查、投资监管、资金协调等工作;负责城市维护计划的编制、申报、下达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及局机关预算资金收支的管理;负责城市公共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城市建设行业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系统单位的财务监督及系统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公用事业管理科。拟订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行业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贯彻落实中省行业对口业务工作;指导各县区及延安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泥湾开发区城市公共供水、节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燃气等公用设施的运营管理;监督市区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生产供应及运营管理;负责市区内公共供水、集中供热、燃气、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内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市区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六)市政管理科。拟订城市市政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行业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园林绿化、道路桥梁隧涵等市政设施、人造景观、公园广场、公共照明、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内涝防治、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内建设工程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及验收;负责市区内在道路、桥梁、灯杆等城市市政设施上设置小型户外广告权的招标、拍卖、出让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内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现场清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市区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类管线、杆线设施,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管理工作;负责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修剪、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设置停车场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指导县区创建园林县城(城镇)、园林式单位(小区)工作。
(七)应急信息管理科。指导各县区及延安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泥湾开发区数字城管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指导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指导数字城管网格信息录入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分析工作;指导数字城管信息平台的拓展、升级工作;推进全市城管数字化考评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运行安全应急规划,完善应急响应机制;监督市区道路桥梁、公共照明、垃圾处理、公园广场、内涝防治、集中供热、地下综合管廊、液化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管理;指导城市公共供水、污水处理、燃气、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应急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应急专家库和应急资源数据的建设;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指导系统各单位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职3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总工程师1名,执法督察专员1名),副科级职数2名。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 3月 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