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机关党委、各总支、支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项机制”,奋力追赶超越,严格目标责任考核,促进城管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党组
延 安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2020年6月19日
抄送:局党组各成员
抄报:市考核办
中共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党组 2020年6月19日印发
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三项机制”,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局属各单位的工作实绩,实行考事、评人和用人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为推动城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
2.坚持突出重点、关注热点、综合考核;
3.坚持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办法简便易行;
4.坚持调动群众参与、注重群众评价的原则;
5.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时考核相结合;
6.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7.坚持扩大参与面、增强透明度;
8.坚持奖罚分明、一票否决;
9.坚持党管干部、考用结合;
10.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执法局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时限:一般为本年度,特殊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第五条 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局考核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组其他成员、副调研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考核办法,讨论确定局属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指标,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考核结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党办,负责草拟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提出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修订意见,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协调实施考核,汇总统计考核数据,收集考核资料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年度目标责任的确定
第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由业务工作目标责任和共性目标责任两部分组成。
业务工作目标责任是依据各单位职责和日常业务所确定的目标任务,是考核的重点;共性目标责任是面向系统所有单位的共性要求,包括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安全生产、信访维稳。
第七条 年度目标责任的具体内容要按照上下衔接、目标一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标准得当、难度适中,量化具体、便于考核的总体要求,认真研究,科学制定。
第八条 考核分值为100分,其中业务目标占75分,共性目标占20分(党的建设为10分、党风廉政为4分、安全生产为3分、信访维稳为3分),综合测评占5分。
第九条 制定下达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程序:
业务工作目标责任由局属各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的目标任务初步意见上报局主管科室,然后由主管科室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厅的部署要求,结合系统和各单位的实际,提出修改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
共性目标责任由局相关主管科室根据上级有关安排,结合系统实际,按照定性准确、定量到位的原则提出初步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共同审定后,提交局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与业务工作目标责任一并下达。
第三章 年度目标责任的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十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坚持平时督查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与测评相结合。
第十一条 平时督查考核由主管领导、局考核办、各科室分别或者协同组织实施。局考核办、各科室要认真收集平时督查考核资料和数据,为年终综合考核评比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年终综合考核在当年12月底或次年元月初进行,具体时间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并提前通知各被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在正式考核之前要对照年度目标责任,逐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第十三条 年终综合考核采取派遣工作组考核和综合测评两种方式。
第十四条 派遣工作组考核。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参加考核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深入各被考核单位,就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考核。考核的程序:1.被考核单位提前1-2天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材料及书记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各一式6份)报考核组;2.召开考核汇报会,听取单位负责人汇报和书记述职;3.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及书记述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4.核实汇报内容(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现场察看、核实数据);5.综合评价,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实绩分析、综合研判和量化打分,并汇总考核情况。每项目标责任的考核分值原则上不许并列。
参加会议人员:35人以下的单位为全体干部职工;35人以上(含35人)的单位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中层干部、部分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在召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情况汇报会之后进行,局考核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采取无记名填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测评。
第四章 年度目标责任的考核计分和结果确定
第十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最终分值由考核组考核分值、加分、减分、综合测评四项分值组成。考核组考核分值为业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分值和共性目标责任考核分值之和。共性目标责任考核分值为党的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分值之和。
第十七条 目标责任考核中,完成目标任务60%至100%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完成60%以下的不计分。
由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控或其它特殊原因致使目标责任未能完成,被考核单位须递交书面报告,交局主管科室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最终经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不予扣分。
第十八条 加分。被考核单位在当年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予以加分:
(一)单位主要业务工作获得中、省、市、局等各相关组织表彰的。加分办法及标准如下:
1.获得党中央 、国务院表彰奖励的,加5分。
2.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加3分。
3.工作有重大创新,市委、市政府,省直部门决定推广或工作成绩突出,市委、市政府、省直部门决定召开现场会的加3分。
4.获得市委、市政府或省直部门面向全社会和城管执法局面向全系统进行的表彰,加2分。
以上表彰奖励加分事宜以各级组织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加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奖励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加分。
(二)某项指标获得考核加分的操作程序:年终考核时,由各被考核单位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证明材料,考核组负责汇总后依据加分办法提出加分意见,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减分。被考核单位在当年工作中发生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予以减分:
(一)某项工作受到中、省、市、局等各相关组织通报批评的。减分办法及标准如下:
1.受到党中央或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减5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减3分;
3.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直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减2分;受到城管执法局党组、城管执法局或市直其它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减0.5分。
4.某方面工作在全市或其它特定的评比范围内排名列最后一至三名的,按倒排次序分别扣减0.5分、0.3、0.1分。
以上通报批评减分事宜,以各级组织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减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减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标准减分;多个项目受到通报批评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减分。
(二)某方面工作被国家、省、市级相关媒体批评报道、经核查属实的,每件次分别扣减2分、1分、0.5分。
(三)某项指标考核予以减分的具体操作程序:年终考核时,由局考核办负责汇总核实,并提出减分意见,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也可由局考核办公室会同主管科室直接核实,最后由考核组负责人会同主管局长确认,局考核办备案。
第二十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依照综合考核得分顺序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局属单位总数的30%;良好等次为局属单位总数的50%左右;一般及以下等次不超过局属单位总数的20%。综合得分排在最后一名,且低于80分的,应评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对突发事件不力或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等被“一票否决”的,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
第二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最终结果和系统单项工作先进单位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包括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
实绩考核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民主测评内容:领导班子为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干部为政治品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在年终综合考核时一并进行。由考核工作组在被考核单位工作考核会上,采取无记名填写《年度领导班子考核民主测评表》和《年度领导干部考核民主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测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1.局党组依据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情况,按照类别排序,按30%的比例确定领导班子考核优秀等次,按25%的比例确定领导干部考核优秀等次。
2.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成员按3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为良好等次的,其领导成员按2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成员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问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成员按15%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3.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做为的;受到上级党委和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工作实绩不突出的;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党建述职评议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等次的;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
5.领导班子当年被党中央或省委、市委表彰为先进党组织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干部当年记二等功或被授予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6.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7.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考核总分为100分。党政正职得分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8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其他领导干部得分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7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30%。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各项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一般应达到90%以上。领导干部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各项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一般应达到70%以上。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各项测评内容的较差票平均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核查认定,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坚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运用与贯彻落实“三项机制”相结合。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考核组考核结果为准,不再单独进行。单项目标责任考核得分是推荐参加省市各级各部门组织的相对应的单项工作评比表彰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参加该类性质的评比表彰活动,必须在综合考核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单位中,按单项目标责任考核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推荐。
第二十九条 为充分调动系统各单位及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干事创业激情,局考核领导小组要依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及局党组贯彻落实市委“三项机制”有关规定,每年通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并对评为优秀和较差等次的单位及个人分别进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干部任用上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在全系统排名为末位的单位,第一次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约谈;连续两年排在末位的单位,由局党组对领导班子进行研判。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中领导干部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由局党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局党组管理的干部,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属市管干部,由局党组专题报告市委。
第七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参与考核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三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五条 考核人员要遵守考核纪律,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视情节,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试行情况,经局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对有关条款和指标进行修改完善。此前有关考核及奖惩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若与中省市有关制度、规定不符时,将及时予以修改。
附件1:《年度领导班子考核民主测评表》
附件2:《年度领导干部考核民主测评表》
附件3:《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测评表》
3市城管局所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测评表(2020年).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