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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城(新)城罚决字〔2022〕第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城(新)城罚决字〔2022〕第3-1

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于20181220在延安新区(北区)大数据片区东南角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延安市新区大数据片区配套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617立案调查。

经查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延安市新区大数据片区配套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勘验图(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建设单位延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及施工单位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延安市新区大数据片区配套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延城新责停(改)通字〔20223)及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本机关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设单位逾期仍未整改。                                                        

20226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延城(新)城罚先告字2022〕第3-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延城(新)城罚听告字2022〕第3,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在延安新区(北区)大数据片区东南角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延安市新区大数据片区配套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1.对于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2.对于该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鉴于你(单位)主动投案,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即209535.5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持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我局计划和项目管理科确定罚款缴纳银行,并在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宝塔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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