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城(新)罚决字〔2022〕第1-1号
延安新农商大市场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延安新区东至延州大道、西至长征北路、北至北环路、南至规划商业用地区域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中国供销延安市农产品物流园二期项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中国供销延安市农产品物流园二期项目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勘验图(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及项目审批资料,证明当事人延安新农商大市场有限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中国供销延安市农产品物流园二期项目;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延城新责停(改)通字〔2022〕第1号)及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本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设单位逾期未能办理。
2022年2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延城(新)罚先告字〔2022〕第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延城(新)罚听告字〔2022〕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延安新区东至延州大道、西至长征北路、北至北环路、南至规划商业用地区域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中国供销延安市农产品物流园二期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即305071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持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我局计划和项目管理科确定罚款缴纳方式(电子支付或指定银行缴纳),并在15日之内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宝塔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