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市城执城罚决字〔2024〕第001号
当事人:延安市宝塔区民俗宾馆 。
你(单位)于11月30日晚实施了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涉嫌违反《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11月30日晚在延安市宝塔区王家坪旧址旁民俗宾馆门前,未经审批擅自砍伐胸径20-25厘米的国槐树木1棵。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检查记录》1份,证明延安市宝塔区王家坪旧址旁民俗宾馆门前1棵胸径20-25厘米的国槐树木被砍伐;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延安市宝塔区王家坪旧址旁民俗宾馆门前1棵胸径20-25厘米的国槐树木被砍伐;
证据三:《现场情况示意图》1份,证明延安市宝塔区王家坪旧址旁民俗宾馆门前1棵胸径20-25厘米的国槐树木被砍伐;
证据四:现场照片5张,证明延安市宝塔区王家坪旧址旁民俗宾馆门前1棵胸径20-25厘米的国槐树木被砍伐,12月12日,当事人补植了国槐树木,恢复了花池道沿;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延安市宝塔区民俗宾馆未经审批,擅自砍伐了宝塔区王家坪旧址旁民俗宾馆门前1棵胸径20-25厘米的国槐树木,12月12日,当事人补植了国槐树木,恢复了花池道沿;
证据六:市园林处《核算损毁数目价格证明》1份,证明被砍伐的树木价值。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的行为 ,违反了《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依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砍伐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560(树木价值,单位:元)×5=28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铺支行(账号:806012460610600002381)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宝塔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12月13日
联 系 人:王爱军、彭涛联系地址:延安市宝塔区城管大厦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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