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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查**
信件编码:
GPPS20250416TPJL
来信时间:
2025-04-16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咨询
信件内容: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据此,请问延安市范围内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中对“城市”这一概念如何理解以及适用该办法管理的“城市”范围是什么?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据此,请问企业将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委托给不具相应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委托企业是否会因此受到处罚?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5-04-25
回复单位:
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

感谢您对城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咨询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城市”的概念及范围是什么?

参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城市”范围主要包括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二、企业将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委托给不具相应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委托企业是否会因此受到处罚?

企业将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委托给不具相应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生活垃圾(含危险废物、餐厨垃圾等)投放、收集、运输方面的有关规定,从而面临行政处罚。



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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