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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一)
来源: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10-18 15:25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4日中午12时,洛川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接到洛川县石头镇人民政府及派出所通知,发现渭南市澄城县某公司在石头镇三岔口销售液化气,由于该行为涉及跨区域经营,属于非法经营,石头派出所将案件向洛川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了移交。经取证调查,该公司存在跨区域售卖液化气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处理结果

一是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二是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9日,宜川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在检查宜川县某加气站时,发现其进站处未设置进站限速警示标志,经取证调查,其限速标志于7月22日损坏并进行维修,期间暂未设置进站限速警示标志,情况属实。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三)处理结果

一是责令该加气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二是对该加气站处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日,延安市宝塔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万花中队执法人员在延安市宝塔区红化宝元小区某院进行检查时,发现曹某某有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发现曹某某存在将户内厨房的燃气设施擅自改装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一是责令曹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二是对曹某某处以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案例四: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8日,延安市宝塔区城管执法局枣园中队执法人员对延安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厨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厨房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厨房存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的问题。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一是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二是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案例五: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6日,延川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联合市安全专家在检查时发现,某加气站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等保护装置。次日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发现某站存在以下问题:1、加气机旁车辆接电线松动,气相接头与地面有磕碰;2、储罐护栏接地线破损;3、卸液处防撞柱起不到防撞作用。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一是责令加气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三天内整改完成;二是对加气站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