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陕西省城镇燃气专项行动执法督查(铜川)分队、县应急管理部门、县城市管理部门对县城镇燃气企业开展检查督查工作。经检查发现,延长某加气站充装记录显示2023年6月14日充装人员杨某存在未持证上岗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处理结果
一是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二是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1日,经检查发现吴起某工贸公司金马工业园区加油加气站绝缘手套未检测、人体静电消除器不能正常运行,公司主要负责人蔺某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三)处理结果
一是责令该加气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二是对该加气站处以罚款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
消除器不能正常运行,公司主要负责人蔺某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0日上午10时许,黄龙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在燃气设施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火锅店擅自安装室内燃气设施,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蔡某某擅自安装室内燃气设施的行为,情况属实。
(二)法律依据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二)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及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四)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五)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六)自行处理燃气钢瓶残液;(七)擅自改变燃气管道;(八)擅自改变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九)拒绝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十)盗用燃气;(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一是责令该餐饮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二是对该餐饮店处以罚款陆佰元整(¥600.00)。